(2015)庆西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广龙与魏爱仓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曹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龙,魏爱仓,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曹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高广龙,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安定东路123号。被告魏爱仓,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魏爱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建忠,男,汉族,成年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龙与被告魏爱仓、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曹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龙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广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收取1050元,由原告高广龙负担,退还原告高广龙4000元。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