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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周XX原告陈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3日生一子周X。双方结婚后,被告完全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对原告不管不问,即使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没有尽到任何家庭责任,所有家务活都是原告一个人担负,而被告只是玩手机。孩子出生后,被告变本加厉,甚至对原告进行打骂,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完全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可以说被告是一个完全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的人。无奈之下,原告于11月底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丈夫的责任,毫无家庭责任感。原告对这段婚姻已经感到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在,原告只想尽早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XX辩称,我认为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刚生完孩子后原告没有奶,我半夜十二点到河西妇产医院给原告排队挂号找大夫催奶,一直排队到早上八点钟。我认为我还是尽到了家庭责任的。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3日生一子周X。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4年11月底开始分居生活,导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虽经本院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庭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维系夫妻关系不是靠一纸结婚证明,而是靠夫妻之间的情感沟通和细心呵护,双方均应加强自身生活能力,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鲁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