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昌鹤,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周商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0元,由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