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魏执字第00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