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乃季与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乃季,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乃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利,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乃季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乃季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华锡集团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有违约情形,应向李乃季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李乃季未休年假131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107420元。2、华锡集团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规定,向李乃季支付从2007年6月至2011年8月应得的正处职监察员岗位工资报酬差额149170元以及电话使用费合计16660元。故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华锡集团应否支付李乃季未休年假加班工资的问题。李乃季主张其1998年8月至2007年12月未休年休假,华锡集团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加班工资。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职工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而且该条例没有溯及既往效力。因此,李乃季主张2008年度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华锡集团应否支付李乃季岗位工资报酬差额及电话使用费问题。华锡集团对其职工的岗位工资报酬差额及电话使用费问题均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属于其内部经营管理及用工的自主权。李乃季就此问题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李乃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乃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麦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