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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阴市长寿整理定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长寿整理定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30号申请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张良,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丽娜,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理督办科科长。被申请人江阴市长寿整理定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陆道头巷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付。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长寿整理定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中,江阴人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提出长寿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已经当地村委协调从该公司应收款中予以支付。本院认为:江阴人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澄人社察理字[2014]第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