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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冀玉枝与吴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玉枝,吴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冀玉枝。委托代理人原登鑫,张家口市宣化区纪检委干部。被告被告吴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玉枝与被告吴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吴秀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玉枝撤回对被告吴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玉枝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