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冀玉枝与吴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玉枝,吴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冀玉枝。委托代理人原登鑫,张家口市宣化区纪检委干部。被告被告吴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玉枝与被告吴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吴秀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玉枝撤回对被告吴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玉枝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