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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李XX。被告雷XX。原告李XX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善庆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雷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13年11月4日被告雷XX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口头约定月息0.1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原告李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情况。3、何XX收条一份。证明了被告借钱后通过李XX向何XX清偿了2个月利息3000元情况。4、李XX的收条一份。证明了被告借钱后通过李XX向李XX清偿了14000元利息的情况。5、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雷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主要是被告的资金链断了,所以不能马上归还借款,请原告给点时间,被告就能把借款还了。被告雷XX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3、何XX收条一份。4、李XX收条一份。5、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11月4日被告雷XX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期限一年,并口头约定月息0.1元。被告借款后,通过李XX分别向何XX、李XX支付了借款利息3000元、14000元,剩余3000元被告支付了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一个月利息2000元,又添了500元,支付了原告的另一笔借款所欠的利息1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被告久拖不还不还,原告即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协议,但均要求以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就应当及时归还借款,但其却既不付息又不还本,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0.1元利率较高,应当从已清利息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雷XX偿还李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限判决书生效后2个月内付清。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