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68769-X。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徐四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楼**楼。法定代表人钟永义,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