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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郝东东因与被申请人李胜男及一审被告智德商行、刘明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东东,李胜,郑州市管城区智德家电商行,刘明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东东,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区智德家电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段守梅,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超,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胜男,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确山县人民医院医生。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智德家电商行(以下简称智德商行)。负责人:郝东东。一审被告:刘明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智德家电商行员工,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郝东东因与被申请人李胜男及一审被告智德商行、刘明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东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申请人与旅游者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是赔偿义务主体。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智德商行组织被申请人的父母旅游,在旅游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申请人的父母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明强代智德商行与被申请人李胜男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由于智德商行系郝东东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刘明强系智德商行的员工,故申请人郝东东应当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郝东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东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