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滨海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滨海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陈培权,张丽萍,庞卫红,史青伟,徐修林,姚广忠,韩明,陈丽红,韩军,万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法定代表人姜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海明、姜洋,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滨海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培权。被执行人张丽萍(系陈培权妻子)。被执行人庞卫红。被执行人史青伟(系庞卫红丈夫)。被执行人徐修林。被执行人姚广忠。被执行人韩明。被执行人陈丽红(系韩明妻子)。被执行人韩军。被执行人万红霞(系韩军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德公司)、滨海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陈培权、张丽萍、庞卫红、史青伟、徐修林、姚广忠、韩明、陈丽红、韩军、万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泰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德公司)、滨海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陈培权、张丽萍、庞卫红、史青伟、徐修林、姚广忠、韩明、陈丽红、韩军、万红霞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3729533.88元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