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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倩与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王倩。被告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倩诉被告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池 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