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中路17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95号。法定代表人肖卫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元,由原告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成倩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