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春明与雷清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雷春明。被告雷清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明诉被告雷清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春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春明负担。审判员 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