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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江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程智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江某甲,xxxx年学习月出生,现在xxxx工作;儿子江某乙,现在xxxx工作。因办理房产证之需,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自2006年起,被告参加“家庭教会”,开始信奉耶稣。久而久之,被告由信奉渐至痴迷状态。整天不做别的,唯一的事就是到处跟他人信教,参加信徒集会。每天早起祷告、吃饭祷告、睡觉前祷告,极力宣扬“信仰耶稣死后上天堂,不信者下地狱”的荒谬言论。我看在多年夫妻份上,多次劝阻她迷途知返,回归正常人生活。她非但不听,反而劝我入教。当我明确反对加入时,她视我为仇人。她完全置家庭、子孙于不顾。长此以往,在她心目中,唯有上帝,没有亲情,更谈不上夫妻感情。我极力忍耐,期盼她从噩梦中醒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盼到的是被告一如既往,陷入泥潭不可自拔,现在已至不可救药之地步。原告认为:我与被告虽是夫妻关系,但双方感情格格不入,家只是被告的旅馆、饭店、电动车充电站而已。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脱精神羁绊,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江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耶稣教宣传资料复印件一组,拟证明被告信奉耶稣教的客观事实。被告杨某未到庭答辩、质证,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当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分别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江某甲、儿子江某乙,儿女均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自2006年起,被告开始信奉“耶稣教”,夫妻感情便发生了些变化。今年2月,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近35年,且生育了一儿一女,夫妻感情是有一定的基础的。虽然自被告信奉“耶稣教”后,夫妻之间产生了一些隔阂,但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尊重,夫妻间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原告在诉讼时,未能提交夫妻间感情破裂的证据,因而,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江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不服部分的上诉费,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程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