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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孝金与杨为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金,杨为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杨孝金,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为让,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孝金与被告杨为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新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孝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兴礼和被告杨为让机器委托代理人汪宝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孝金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告从我借款10000元,利息为一分,并出具一份借条给我。2014年,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还款。因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为让辩称:我的确从原告借款10000元,但没有约定利息。2013年4月18日,我已经将10000元借款还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八),被告杨为让通过杨孝路从原告杨孝金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日借到杨孝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正)借款人杨为让经手人杨孝路2013正月初八”。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2015年3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及1200元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从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辩称已经将10000元借款偿��给原告了,引起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为让偿还原告杨孝金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为让负担。本案实行一审终审。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广鹏提示:1、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