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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某某,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单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