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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廖小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铁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廖小丽,曾用名廖小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4日被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逮捕。现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丽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艳兰、代理检察员黄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月间,被告人廖小丽通过帮人“算命”、“做法事”,结识了被害人罗某乙、杨某、陆某丙、梁某。2013年12月,廖小丽在广西百色铁路地区中区单身楼1栋505号房告诉罗某乙等4人,可以帮办“桂平西山洗石庵皈依证”,办得皈依证后对人生修行等各方面都有好处,且每人每月还能领到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工资,办理皈依证每本要交1200元至1500元的办证名额费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廖小丽以交办证名额费用、刻石碑、给师傅见面礼、放生净身、念经净身、师傅病重、师傅病危等各种理由,分别骗取杨某11528元、陆某丙8656元、梁某8396元、罗某乙3840元,共计32420元。具体是:1、2013年12月,廖小丽以交办皈依证名额费为由,骗取杨某1500元、陆某丙2700元。2、2013年12月,廖小丽以要去广东佛堂看看为由,骗取杨某180元、陆某丙180元、罗某乙180元。3、2013年12月,廖小丽以办皈依证需要在西山刻石碑为由,骗取杨某360元、陆某丙360元、梁某360元。4、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去桂平西山见师傅要交见面礼为由,骗取杨某360元、陆某丙360元。5、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交办皈依证名额费为由,骗取杨某1300元、梁某3600元、罗某乙3000元。6、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放生净身为由,先后3次骗取杨某776元、陆某丙588元、梁某612元、罗某乙60元。7、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念经净身为由,先后3次骗取杨某756元、陆某丙840元、梁某756元。8、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要在百色金辰湾修行为由,骗取杨某500元、陆某丙500元、梁某600元、罗某乙600元。9、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要给师傅见面礼为由,骗取杨某720元、陆某丙320元、梁某648元。10、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在百色金辰湾见师傅并给师傅审核为由,骗取杨某580元、陆某丙580元、梁某580元。11、2014年春节前,廖小丽以师傅帮杨某放生脚受伤为由,骗取杨某给师傅买鞋费用280元、给师傅红包360元。12、2014年春节后,廖小丽以杨某需要清淤净身为由,骗取杨某清淤费用600元、放生费用348元。13、2014年春节后,廖小丽以去桂平西山见师傅要做“穿龙”仪式为由,骗取杨某560元、陆某丙560元、梁某560元。14、2014年3月,廖小丽以师傅病重为由,骗取杨某680元、梁某680元。15、2014年3月,廖小丽以师傅病危为由,骗取杨某1668元、陆某丙1668元。后廖小丽退还给陆某丙1668元。2014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廖小丽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小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小丽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罗某乙、杨某、陆某丙、梁某陈述,证人释某甲、释某乙、陆某甲、莫某、罗某甲、陆某乙、李某证言,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及寄押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退款证明,被骗金额明细,广西桂平市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及桂平西山洗石庵皈依证样本复印件,金辰湾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四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小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小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被害人陆某丙归还少量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小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吴金刚审判员  唐 薇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保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