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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于文生等与邹德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生,马忠香,于春成,于春艳,邹德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76号原告于文生,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马忠香,女,61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于春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于春艳,女,34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邹德文,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生、马忠香、于春成、于春艳诉被告邹德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生、马忠香、于春成、于春艳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