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欧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欧阳某。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欧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立青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