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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某甲与袁某、刘某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甲,袁某,刘某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甲。被告袁某。被告刘某某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地址深泽县府前西路255号。负责人张亚静,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甲诉被告袁某、刘某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梦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