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恢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钟望谊与刘可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望谊,刘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恢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钟望谊,女,汉族,1969年4月3日生,湖南省新邵县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刘可平,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生,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钟望谊申请执行刘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多泽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