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金矿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金矿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金矿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51号内中三座B26,组织机构代码:30402220-9。法定代表人成喜。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金矿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金矿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金矿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该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体管理协会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英姿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