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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韩志莲与李万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莲,李万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875号原告韩志莲,女,1965年7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康宝县人。被告李万吉,男,50岁,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原告韩志莲诉被告李万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志莲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志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韩志莲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