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韩志莲与李万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莲,李万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875号原告韩志莲,女,1965年7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康宝县人。被告李万吉,男,50岁,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原告韩志莲诉被告李万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志莲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志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韩志莲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