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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肖某某,女,农民。被告徐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肖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