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毛银珍与黄大平、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银珍,黄大平,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62号原告毛银珍。委托代理人金骏进。被告黄大平。被告潘敏。原告毛银珍诉被告黄大平、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银珍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日,被告黄大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7万元,约定借期二年,月利率2%,按季付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支付了二个季度的利息,其余本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7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1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为主张其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1年4月2日由黄大平出具的借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浦西支行转账记录一份及二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二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大平与潘敏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毛银珍与被告黄大平曾有借贷往来。结算至2011年4月2日,被告黄大平共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7万元,并由被告黄大平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37万元,借期二年,月利率2%,按季付息。本案所涉借款被告黄大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二个季度的利息,之后的本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毛银珍与被告黄大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大平理应及时支付借款本息,其拖欠不还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大平、潘敏归还原告毛银珍借款人民币37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1年10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34元,减半收取5267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34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航波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