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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董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董荣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24号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李福平。委托代理人:覃兆江,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腾庆,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荣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董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已收到被告董荣芳支付的相关款项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