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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天津友你电子有限公司、陈丽楠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友你电子有限公司,陈丽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0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友你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丽楠。委托代理人:杨善平,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友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友你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二、依法驳回陈丽楠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陈丽楠承担。理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陈丽楠在本案中提供的《借款协议》、《核算明细》等不真实,不应采信。2013年6月之前陈丽楠等人实际控制友你公司的公章、账本等资料,有擅自制作《借款协议》、《核算明细》的便利条件。此外二中院在2013年11月29日调查会计张永玲时,张永玲明确表示不知道该《借款协议》的存在。本案应当着重审查双方款项实际往来的账目以及友你公司的原始账薄,因为银行往来的明细及友你公司的原始账薄是真实的。被申请人陈丽楠称:友你公司说陈丽楠控制公司公章、账本,是有悖常理的。韩国公司的法律观念意识是很强的,韩国的独资企业是不可能让其他人掌控的。请求驳回友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丽楠主张友你公司向其借款,要求友你公司偿还其中210万元,为此陈丽楠在原审中提供了有友你公司盖章确认的《借款协议》、《陈丽楠与友你电子往来借还款本金及利息核算明细表》以及银行汇款明细。友你公司在原审中,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及本院针对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后,友你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原审诉讼,应视为友你公司放弃抗辩权,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审查中,陈丽楠还提供了2013年6月19日友你公司盖章及该公司会计张永玲签字确认的《供应商明细表》,该表系友你公司提供,可以证明友你公司欠陈丽楠借款三千余万元。陈丽楠还提供了与友你公司之间的收据866张,其中友你公司给陈丽楠开具的收据除友你公司盖章外,还有部分有友你公司会计等五人签字。该收据与陈丽楠主张的欠款数吻合。友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天津友你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友你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