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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豆信用社与李某强、杨某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豆信用社,李某强,杨某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72号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豆信用社,住所地:四会市地豆镇新街23号.负责人:丁某金,是原告的主任。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某林,是原告的员工。被告:李某强,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威整镇。被告:杨某意,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威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豆信用社诉被告李某强、杨某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豆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