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某某名下座落于河北省正定县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邢 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