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8日,住正宁县。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8日,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