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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夏宏君、吕洪萍、李晓江、夏明瑞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夏宏君,吕洪萍,李晓江,夏明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员工。被告:夏宏君,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吕洪萍,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晓江,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夏明瑞,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夏宏君、吕洪萍、李晓江、夏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