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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到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投案自首,2014年10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4)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日,被告人邱某驾驶粤K××P三轮摩托车由沙院镇那沃往港口炮台方向行驶,6时20分行驶至海洋大道某某村路口处与被害人曾某春驾驶的粤K××N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曾某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驾驶粤K××P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于2014年8月27日到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自首。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春伤情鉴定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处。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被告人邱某驾驶粤K××P三轮摩托车由沙院镇那沃往港口炮台方向行驶,6时20分行驶至海洋大道某某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曾某春驾驶的粤K××N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曾某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驾驶粤K××P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春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邱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邱某到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告人邱某与被害人曾某春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除交强险赔偿外,被告人邱某一次性赔偿10万元给曾某春,曾某春及其家属表示谅解邱某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邱某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曾某春已收到交强险赔偿款12万元和被告人邱某赔偿的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邱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曾某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曾某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2014年8月27日,邱某到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邱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邱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事实。4、邱某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登记��料、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证明邱某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所驾驶的摩托车具有合格手续以及投保交强险等事实。5、曾某春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明曾某春身份、具有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格手续等情况。6、其他人员身份资料。证明曾某春家庭成员及证人邱某林、廖某强、曾某煌、李某文等人的身份情况。7、委托书、和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给被害人曾某春10万元的事实。8、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单据。证明被害人曾某春的伤情和损失等情况的事实。9、交通事故处理材料。证明交警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情况。10、证人曾某煌证言。主要内容:当天,我和同学廖某强、李某文乘坐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霞里回某某中学,我乘坐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墨胶桥头路口处,该摩托车就从墨胶路口中间隔离带横过对面公路逆向行驶,行驶到海洋大道路口时又继续逆向行驶,约早上6时10分至20分之间,行驶至事故地点,我乘坐的摩托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被摩托车压着,我们三人翻起身后,廖某强、李某文状态不是很好,我用手机报警和报120叫救护车,救护车到现场把我们送到茂港区人民医院。我不注意看对方车辆的号牌、颜色、车型。我坐在最后面位置。11、证人林某芳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3月2日早上,我驾驶二轮摩托车搭女儿到某某中学,6时20分左右我车行驶至海洋大道某某村附近,我车当时顺向正常行驶,看见左侧路面有两辆车停一下,我以为他们认识的,我就驾驶摩托车继续往某某中学,我送女儿到学校回来时,才知道刚才两辆车是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是三轮摩托车,天未亮,没有看见其他情况,不知道什么车型、颜色及车牌。12、证人邱某林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邱某是亲兄弟,我不知道弟弟邱某和其家属现在哪里,本月我未见过弟弟邱某。邱某是做水果、河粉生意,他没有和我讲过他发生交通事故。我听村委会干部邱某开讲才知道他发生交通事故。邱某的三轮摩托车平时一般停放在自家屋门口,发生事故后才停放在旧居门前。我现在也联系不上邱某,我尽量通知邱某回来。我听过社会上人员讲邱某如果不逃跑,该事故与他不是很大关系,邱某也想不到他(对方)人员有那么重伤。13、证人廖某强证言。主要内容:事发当天,我和同桌李某文、同学曾某煌一起搭着一辆摩托车准备回校。我坐在司机后面,李某文坐在我后面,曾某煌坐最后。我把头趴在司机后背,突然司机来个紧急刹车,我就把头伸出去看了一下,就看到一辆车的车头是蓝色的,车头跟小货车的车头有点像��都有一块很大的挡风镜,接着我就被撞车后的惯力飞了出去,在地上滚了几圈后,我就站了起来。我听到那三轮车司机说了一句:“你会开车的吗,怎么这样开车啊?”我又看了一下搭着我的摩托车司机,看见他倒在地上,我就对着那三轮车司机说了一句:“快来帮忙啊”,但是那三轮车司机不理我,急忙地开车走了,说他“急”是因为我听到他加速时那排气筒的响声。三轮车司机走了我就叫我的同学打电话给医院了。14、被害人曾某春陈述。主要内容:我驾驶粤K××N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受伤来住院治疗。2014年3月2日早上我驾驶粤K××N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霞里路口搭载三名乘客往某某中学,我车驾驶到墨胶路口处,我车左转弯从中间隔离带缺口横过左侧路面逆向行驶到海洋大道路口时,我车进入海洋大道后又继续���向行驶,大约6时25分左右,我车行驶到海洋大道某某村路段时,当时我车是靠中间隔离带边缘车道行驶的。我发现我车行驶车道前方有一辆车行驶过来,我就往左避让,就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致我车及车上人员全部倒地,听搭我车的三名学生讲,对方车已驾车离开现场,对方车是三轮车。我没有看见对方是什么车型、颜色及车牌号码。乘客也没讲三轮车号牌多少。我发现对方车时约有5-6米远,我不知道我车与对方车什么部位接触,对方车是一个灯光,光线很朦。车上三名乘客我不认识,我和他们讲好价钱车费12元,发生事故了没有收到车费。我戴安全头盔,乘客没有戴安全头盔。15、被告人邱某供述。主要内容: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本人2014年3月2日驾驶粤K××P三轮摩托车于当日早上6时许与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当天我驾驶粤K××P三轮摩托车搭载一百多斤粉皮,6时20分左右行驶到出示地点时,当时天黑仍需要开大灯行车,临近路口时,与我相对方向行驶的另一辆摩托车突然偏左行驶向我撞来,我避无可避地与那辆车发生碰撞,我停下来观察,看见那辆车上有三个人纷纷从地上爬起来,那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我那时只发现有三个人,后来才知道共有四个人,我叫喊了一声“怎么开车的”。讲完这句话之后,我就驾车离开了往炮台方向走。当天早上,我卖完粉皮之后,检查过我的二轮摩托车,发现我车右后把有碰撞痕迹,心想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但有侥幸心理就继续做生意了不理会这件事。这件事知道交警来到我家,并且把这件事造成的情况讲述我知才知发生了伤人的交通事故。我得知这种情况后,我躲在外面不敢回来,怕伤着家属来打我,又想���造成对方司机截肢严重的伤害,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所以,今天我来投案自首的。我有驾驶证,准驾类型D。我所驾驶的车车主是我本人,有保险。发生事故时我没有喝酒开车。16、伤情鉴定意见。(1)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茂公(司)鉴(法活)字(2014)J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曾某春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粤国司鉴所(2014)临鉴字1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曾某春之伤应系本次车祸所致,构成“交通标准”IX(九)级和V(五)级伤残。17、微量物鉴定意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物检字第003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检材1(粤K××P号三轮摩托车右侧车厢栏杆及右侧车厢的蓝色油漆样本)与检材3(粤K××N号二轮摩托车右侧挡板前的蓝色油漆���附着物)具有同一性。检材1与检材2(粤K××N号二轮摩托车右侧制动手柄刮擦痕迹处及其胶套上的蓝色油漆样附着物)不具有同一性。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茂公交认书(2014)第B3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警于2014年3月2日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实况。20、证人曾某贵的证言及身份证、户口部、和解协议书。证明曾某贵是曾某春长子,曾某春家属已与邱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春已收到保险公司赔偿的12万元和邱某赔偿的10万元,曾某春及家属谅解邱某,不再追究邱某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等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某在逃离事故现场后,能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邱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本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并不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邱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姝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周家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严雄标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三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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