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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詹传明与XXX、董金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传明,XXX,董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詹传明,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美玲,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X,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金年,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传明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英审 判 员  李政海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