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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燕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刘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君、余世冰,均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金浩洋、蔡开有,分别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诉请为要求逾期办妥车位房产证违约金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仅仅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承担,不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产为广州市白云区紫百合街5号地下一层92号车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