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萍与周海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周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阿城自来水公司职工,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绿波小区。被执行人周海静,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阿城疾控中心职工,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56小区。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周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修宏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