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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3月31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黎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