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3月31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黎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