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义申请执行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护国岩街。法定代表人彭兴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