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闫志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志鹂(曾用名闫志凤)。被执行人于小蛟。被执行人于小斐。被执行人莱阳市环球塑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以(2013)威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部分房产及土地,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阳市环球塑业有限公司、于小斐所有的位于莱阳市龙门西路南土地及厂房、乳山银滩明月小区19号别墅、青岛市南区燕儿岛22号2901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