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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石素娥与砀山县丰业家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王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石素娥,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丰业家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相行,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王相行,农民。原告石素娥与被告砀山县丰业家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王相行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