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石素娥与砀山县丰业家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王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石素娥,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丰业家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相行,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王相行,农民。原告石素娥与被告砀山县丰业家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王相行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