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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与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169号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区××街道×××村部。负责人屈国强。委托代理人朱志武,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路×段×××号××大厦××楼。负责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族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区万×××路×段××号××大厦。法定代表人赵雄。委托代理人李国祥,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和顺投资发展��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区万×××路×段××号××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忠。委托代理人李国祥,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忠,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祥,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忠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村村民委员会称,2005年异议人将本村土地租赁给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雅苑加油站(现为顺捷加油站)。2013年9月20日,异议人通知湖南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解除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书》的协议,收回了异议人出租的土地。请求立即中止对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上的顺捷加油站的执行,已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本院查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与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忠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1)长中民二初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长沙市雅苑加油站《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将长沙市雅苑加油站恢复原状后交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经营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石油��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00万元;三、被告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赵忠对被告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8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被告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赵忠共同负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二初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二、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中销售分公司签订的《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将雅苑加油站交付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至20年租赁期满为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已于2007年2月8日至2010年12月25日租赁期间应当在20年租赁期内予以扣除);三、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资金占用费损失(该资金占用费损失以954.472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至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雅苑加油站交付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之日止);四、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赵忠对判决主文第三项所确认的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合计288600元,由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负担248600元。该判决生效后,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赵忠未能履行该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00499-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赵忠银行存款人民币16741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4年9月9日,本院作出长中民执字第00499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雅苑加油站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继续租赁经营。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异议请求如前所述。另查明,2013年9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民委员会通知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解除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的协议。根据长沙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合同,曾珊玮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民委员会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的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曾珊玮租赁位于××市××区×××路×段(原和顺石油雅园加油��)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2013年12月9日,曾珊玮与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雅苑加油站地上附着物及设施设备等资产转让给了曾珊玮。再查明,2013年10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二审判决书送达给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本院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作出的长中民执字第00499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雅苑加油站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继续���赁经营,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雅苑加油站的租赁经营权,而非雅苑加油站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民委员会与曾珊玮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的日期应以长沙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合同日期为准。《加油站租赁合同》签订的日期发生在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收二审判决之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民委员会解除与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也是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民委员会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损害其土地的租赁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综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异议请求均不能构成不予执行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民委员会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斯元审判员熊孟良审判员黄忠立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李碧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