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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3115812-7。法定代表人:戴新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斯文,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权家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江苏省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