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海与刘海、王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海,王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岳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无职业。被告王露,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刘海、王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