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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俊国与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国,刘增林,刘现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陈俊国。被告刘增林。被告刘现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国与被告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陈俊国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