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俊国与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国,刘增林,刘现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陈俊国。被告刘增林。被告刘现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国与被告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陈俊国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