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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蔡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