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候泽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泽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65号罪犯侯泽周,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泽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侯泽周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侯泽周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泽周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