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江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江某,女,住本市。被执行人葛某,男,住本市。申请���江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某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