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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江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江某,女,住本市。被执行人葛某,男,住本市。申请���江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某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