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龚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