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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琦与厦门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厦门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王琦,女,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603室。法定代表人苏昌东。原告王琦与被告厦门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查明,本案与2015年3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湖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苏春艳与被告厦门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请求均为请求分配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系基于共同财产权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湖民初字第2095号案件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 亮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