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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华阁与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阁,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张华阁。委托代理人:金涛。被告: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阁与被告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阁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阁撤回对被告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华阁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杨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