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华阁与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阁,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张华阁。委托代理人:金涛。被告: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阁与被告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阁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阁撤回对被告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华阁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杨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